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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财产遭受损失,双方在国晖介入下达成调解协议
发布时间:2019-08-26 1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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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XX大道XX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
       被告一: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XX路X号。
       被告二:赵某,男,1974 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星火镇XX村X组X号。
       原告诉称,原告为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为了加工贸易及存放演出服装、舞蹈用品、道具等,原告租用房东张某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XX路X号厂房,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2014年8月16日早上10时,原告发现其租用的厂房水流四溢,经查发现为楼上厂房(由被告租用)漏水所致。被告在厂房内自行安装和改装水管供生产使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生水管破裂,水流直接从楼上厂房灌入楼下,导致原告租赁厂房内部设施及存放在该厂房的演出服装、舞蹈用品、道具等基本全部被水浸泡,致使其无法进行经营活动,损失巨大。发现后,原告立即找被告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此事,被告二答应会妥善处理,且承诺会作出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发现原告损失较大,虽口头应允却实际回避处理此事,不愿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无奈,于当日16时10分,向深圳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报案处理调查该侵权纠纷。报警后,原告又找被告或通过电话与其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二态度恶劣不愿承担相应责任,仍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漏水导致的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是否皆由漏水所致?被告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协议,法院作出(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三被告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某、刘某共同确认三被告因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数额共计人民币181820元,被告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其中损失151500元,被告刘某承担其中损失30320元。
        二、被告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在2015年4月5日前支付原告深圳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6500元,余款135000元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每月5日前至少支付15000元,如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50000元的违约金,且原告深圳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刘某承诺在2015年4月5日前支付原告深圳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5320元,在2015年5月5日前支付原告15000元,如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刘某自愿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且原告深圳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同意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由于被告的过错,原告的财产遭受了近20万的损失,在多次协商无果之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其全部损失。后再国晖律师的介入下,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主动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且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最终,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原告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21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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