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汉族,现居住于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邓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兴县金龟镇。
原告诉称,2019年12月4日,为表明原告对被告的信任,原告转给被告5万元人民币,约定由被告保管。后双方言语不和,原告向被告索要保管的5万元人民币,被告于12月14日转回2.5万元,另外2.5万元,被告拒绝转回,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置若罔闻,并将原告微信拉黑,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还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却占有被告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院,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2.5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被占用产生的损失: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原告向被告主张归还之日(即2019年12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邓某辩称,案涉50000元系原告投资被告服装店所用,并非交由被告保管,因服装店已亏损,故该款不存在返还。已经转回的25000元是因为原告说其侄女生病,要求返还30000元,我迫于无奈才转回25 000元。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是选择性截图,其删除了一部分。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返还2.5万元?
【处理结果】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某向原告王某返还2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国晖律师协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支付宝聊天记录)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结合聊天记录时间及双方在聊天记录中的陈述,可以确认案涉款项系原告交于被告代为保管。
本案中,原告王某将50000元交由被告邓某代为保管,在原告提出返还代为保管款项的要求后,被告已无法律依据继续占有该笔款项,但被告仅返还了25000元,剩余25000元继续占有未予返还。原告明确要求被告返还其代为保管的款项,被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25000元,原告成为受损人,被告为受益人,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5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GHMS015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