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敖某某,男,1958年9月出生,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1968年8月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东莞市XXXX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某,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责人,邹某,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熬某某诉称:2020年12月27日15时55许,被告杜某某驾驶粤S0*****号大型普通客车沿XX公交站往XX村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XX镇XX路段,遇原告熬某某骑自行车沿XX路从XX村往XX方向逆向行驶,在此过程中,大型普通客车的车头右角与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倒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1月22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杜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熬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熬某某即被送往东莞市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2.双肺多发渗出;3.双侧气胸;4.右侧多发肋骨骨折;5.腹膜腔渗出;6.住院期间陪护2人,出院后1人陪护”。原告住院共45天,共花费医疗费5394.2元,住院期间产生护理费19190元。
2021年7月20日,广东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21】精鉴意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精神伤残十级;2021年8月11日,广东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21】临鉴意字第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右侧肋骨骨折,十级伤残。原告熬某某构成两个十级伤残。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539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1388 元、误工费22000元、护理费2919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08610.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7933元,共计200322.12元。
被告杜某某驾驶粤S0*****号大型普通客车为被告东莞市XXXX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所有,被告杜某某为被告东莞市XXXX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公司的职务。该车辆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2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193.27元,其中,先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东莞市XXXX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和被告杜某某连带赔付。
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已支付18000元,要求法院予以扣除。医疗费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无异议。
二、对护理费、误工费有异议。
三、对伤残赔偿金无异议。
被告东莞市XXXX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答辩意见:答辩人已支付70381.4元,要求法院予以扣除。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意见:
一、因交通事故原告共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00322.12元,其中护理费聘请护工的4190元有发票及护理协议予以证实,另外15000元为原告熬某某的儿子熬某军对其的护理费,出院后的护理费为10000元。
二、有关误工费,事故前原告在深圳市XX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上班,月收入为5500元,误工时间4个月,请求的误工费为22000元。
【争议焦点】
各被告如何赔偿?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2022年12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敖某某赔付115435.45元。
二、驳回原告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原告主张医疗费5394.2元,经法院依职权向东莞市XX医院调取证据,原告共花费医疗费89760.88,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垫付18000元、被告东莞市XXXX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70381.4元,原告诉求为自付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全额支持。营养费支持694元。护理费法院按住院期间2人护理,按150元/天计算,出院后按120元/天,一人护理计算。误工费事故是原告62岁,已达退休年龄,因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有收入来源,故未支持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事故时62岁,赔偿18年,两个伤残等级,赔偿系数为11%。鉴定费全额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5500元。交通费法院酌情支持500元。原告共得赔偿款115435.45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相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SHMS872-491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