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
被告(反诉原告):巫某,女,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巫某于2022年8月5日登记结婚,于2022年11月10日共同生育婚生子张小某。原告为结束与被告巫某的婚姻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原告张某与被告巫某离婚;
2.判令婚生子张小某由被告巫某抚养,每月一个周末由原告张某抚养(周六、周日);
3.因为原告张某已经高额负债,但承诺孩子3岁前,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3岁后每月1500元抚养费,初中后每月1800元抚养费,截止到孩子18岁成人;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5.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赶原告出家门造成原告的租房和房屋押金损失共计9500元。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巫某的委托出庭应诉,针对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巫某为反诉原告,张某为反诉被告。反诉原告诉称,其反诉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且性格严重不合,婚后交流不畅,经常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此外,双方婚后租房居住期间,反诉被告在未与反诉原告进行任何商量的情况下,将自家父母接入房屋中一同居住,反诉被告父母与反诉原告在生活习惯上的巨大差异和对夫妻日常生活的过多干预,使反诉原告及刚出生的儿子深受干扰。反诉原告曾多次与反诉被告及其父母进行沟通但收效甚微,这让本来就脆弱的感情基础雪上加霜,双方自2023年7月9日分居至今。反诉原告现已心力憔悴,不愿意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反诉原告认为,反诉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同意反诉被告离婚及婚生子张小某抚养权归反诉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在婚后全职顾家,承担主要的家务劳动及孩子抚养义务,应当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多分。反诉原告婚后无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双方分居后,反诉原告携子与父母同住,自身及孩子的日常生活开支依靠父母支持,而反诉被告具备稳定的工作且收入较高,应向反诉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孩子的生活费及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原告委托国晖律师提起反诉诉讼,反诉请求如下:
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20000元;
2.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反诉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存款、婚前购买房屋的婚后贷款支出及其他财产,具体数额待查询后确认),并由反诉原告获得70%的份额;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婚生子张小某生活费8000元(计算方式:双方自2023年7月9日分居,故按每月2000元计算四个月,为8000元);
4.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巫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张小某由被告巫某携带抚养,原告张某支付婚生子张小某抚养费,12周岁之前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12周岁之后每月支付生活费18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各自承担一半,直至婚生子张小某年满18周岁为止;该款项原告张某自2023年12月起,每月的20日前支付至以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名:张小某,卡号:6212****);
三、原告张某对婚生子张小某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原告张某与被告巫某双方自行协商;
四、原告张某给予被告巫某经济补助金15000元,该款项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至被告巫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开户名:巫某,卡号:6222****);
五、原告张某与被告巫某共同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且性格严重不合,婚后交流不畅,经常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国晖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参与诉讼,提起反诉。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自愿离婚,且婚生子张小某的抚养权归委托人,反诉被告支付抚养费,此外,反诉被告张某还需给予巫某经济补助金15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NHMS122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