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文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梁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不久后便于2015年5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5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梁某怡,于2017年7月2日生育儿子梁某轩。原告与被告婚后定居在深圳市光明区,但在此期间被告没有好好找工作的意愿。两年后,原告为了顾及家庭随被告回到罗定市XX镇XX村生活了四年,但被告不尊重原告及原告母亲,且不务正业,没有稳定的正式工作和固定的收入来源,又经常购买六合彩,每当购买六合彩输钱时,便把家人当出气筒,被告还经常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母亲借钱,欠款多达28万元。
自2021年开始分居至今。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现子女都是由原告携带在深圳市宝安区生活,子女的日常生活都是原告负责照顾,且原告作为XX村的村民每月都有固定的分红收入大约6000元,可以满足原告及子女的日常生活开支。
综上,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被告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意见不一致,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准予原告文某与被告梁某离婚;
2.判令双方婚生女儿梁某怡、儿子梁某轩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医疗费以及读书费用等按实际支付;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
【处理结果】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文某与被告梁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的女儿梁某怡、儿子梁某轩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梁某从2024年5月起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给原告文某(具体支付办法:从2024年5月起至12月止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元;自2025年起,1月底前一次性支付7000元,从2月至12月每月支付1000元),直至儿子梁某轩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梁某有探望女儿梁某怡、儿子梁某轩的权利,在不影响梁某怡、梁某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可随时探望梁某怡、梁某轩,每年寒、暑假期间被告可以携带梁某怡、梁某轩外出居住生活十天,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5年5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务正业,本性暴露,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以及两子女由自己抚养。
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了解案件情况后,国晖律师发现通过判决很难达成原告的诉求,于是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了原告的心愿,双方成功离婚,且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支付抚养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30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