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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帮助委托人要回借款!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
发布时间:2020-08-10 11:17:57
浏览量:687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陆某某,女,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宋某某,女,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4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每月月息8分,被告在每个月25日前支付利息2400元,借款本金于2014年12月11日还清,并签订了《借条》和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借款现金30000元。2014年12月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一直拖欠,据不还本付息。2016年4月16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还款,被告表示目前经济困难,没办法还钱,但对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可以重新签订合同,并承诺积极还款。原被告确定本金30000元和借款期间即2014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6日利息计算为20000元合计人民币50000元由被告于2017年12月前付清,并由被告出具新的《借条》。原被告签订新《借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依然未支付任何本金和利息,后再也无法联系到被告。综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 ;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争议焦点
         原、被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处理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宋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陆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4720元并支付利息(以4472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陆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不还,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纠纷,国晖律师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宋某某向陆某某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借款期限届满,宋某某应向陆某某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提交了《借条》以及转账记录,最后获得法院支持,原告表示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83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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