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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借款一样属于民间借贷,可以通过诉讼索回
发布时间:2020-09-17 14: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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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詹某,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胡某,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soul APP上认识,并于2019年9月份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在微信上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为双方的感情稳定及和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借给被告63450元。2020 年5月18日,原告发现被告出轨后找被告了解情况,但被告却向原告提出分手,并把原告微信拉黑。原告同意与被告分手,并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
       恋爱期间,被告共向原告偿还4070元,截止至2020年5月18日,被告仍拖欠原告59380元。虽被告于2020年5月19日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表明,其会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每个月至少还500元,但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还款方案,被告应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38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59380元及利息146.42元(利息从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6月3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共计人民币59526.42元。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偿还剩余借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室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共同确认胡某应向詹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880元、利息人民币146.42元、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
       二、上述第一项确认款项胡某应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分十二期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支付至詹某指定支付宝账户:
       第一期到第十一期应自2020年7月开始到2021年5月每月28日之前每期向詹某支付人民币3000元;
       第十二期应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向詹某支付人民币33026.42元;
       三、如胡某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向詹某支付上述确认款项,则詹某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逾期利息(以剩余全部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6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如胡某按期足额履行完上述第一、二项约定的义务后,双方权利义务结清,詹某不得再以此案由追究胡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系借贷纠纷。原、被告之前是情侣关系,在恋爱期间被告数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3450元。二人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但是被告偿还4070元后,双方就还款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
       由于二人之前是情侣关系,所以在此期间的财物往来很容易被认定为赠与,但是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被法院采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被告将分期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LHMS006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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