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告:施某,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好友。2020年7月31日,原告以现金交付的形式借给被告2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蔡某人民币贰万元(20000 元),三个月归还(2020年10月底前还)”。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置之不理。
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有起诉至法院,望法院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1283. 34元(该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算至2022年7月31日止,后续利息仍旧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共计21283.34元;
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尚欠多少借款未清偿?
【处理结果】
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自愿与原告调解,双方在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归还本金20000元,被申请人支付利息1283.34元;
二、还款方式:在2022年9月25日前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共21283.34元;
三、如被申请人不按约定履行2项义务,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加付违约金3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是好友,被告向原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还款,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民间借贷纠纷很多都发生在熟人之间,多为亲戚或者朋友,这种情况下,直接走到诉讼的地步过于伤感情,因此,调解是个不错的选择。本案中,国晖律师了解到双方的关系后,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该纠纷也得以妥善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HHMS021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