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XX研磨制品经营部,经营者:吴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玉翠新村X号。
被告:李某,男,1994年X月X日生,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位邱乡获嘉屯村XX街X号。
原告诉称,被告为原告方的员工,因原告方的门店比较小,一直都由被告负责门店的日常经营,包含收发货、催要货款等事项。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了原告客户支付的货款,原告发现后,经过核算,期间共挪用的24万多元,被告对自己的行为也向原告进行了坦白,并承诺及时将占有挪用的货款及时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40000元。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处理结果】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作出( 2018 )粤0306民初11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XX研磨制品销售部欠款人民币24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为原告的员工,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挪用了客户交纳的货款人民币24万元,在原告与其交涉的过程中,被告承认了自己的挪用货款行为,且承诺还款。原告为了使自己的利益进一步得到保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国家强制力维护自己的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040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