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茶陵县高陇镇。
原告诉称,被告李某系深圳市XX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其2013年4月入职该公司后,一直负责XX公司后勤工作。
原告陈某系深圳市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开始租赁深圳市XX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厂房一楼,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依约每月需支付租金、宿舍费、电费、水费等相关费用。
2017年10月16日,原告应向深圳市XX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电费、水费等合计费用共42668元。原告通过手机银行操作平安银行账户转账汇款,收款人为XX净化公司雷某。原告一时疏忽大意,将本应支付给雷某的42668元转入李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原告发现转错后,多次通过XX公司与被告协商,但被告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因疏忽大意错将应付XX公司的42668元转入李某个人账户,被告获得该款实为不当得利,依法应予以返还。原告多次托人协商,但被告不但拒绝,还态度恶劣。
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42668元。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某返还42668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将42668元错转至被告银行账户,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拒不返还相应款项,原告迫于无奈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国晖律师接到原告的委托后,首先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了被告名下的相应财产;随后,协助原告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确系不当得利。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42668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221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