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著作权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A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曾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原告经授权为天猫店铺“XX旗舰店”内摄影作品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图片、视频、音频等作品。被侵权天猫店铺“XX旗舰店”专注于家居摆件销售,拥有49.8万元粉丝,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该店铺注册经营主体系揭阳市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B公司为经营该店铺委托案外人为店铺内摆件商品拍摄宣传图,对店铺相关宣传图享有著作权。2023年1月1日,B公司为维护店铺相关作品的著作权,授权原告排他使用店铺相关宣传图,以自己的名义对店铺相关宣传图进行维权。
现经原告查证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XX艺术”内,销售使用原告涉案美术作品及摄影作品进行宣传的同款商品,严重侵害了原告就案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并恶意抢占了原告的同款商品交易市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原告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侵权产品,并删除涉案店铺内的相关侵权信息;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赔偿?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A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国晖律师在接到被告的委托后与被告进行联系。在代理过程中,国晖律师与原告律师以及原告本人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谈判,国晖律师倾听原告的诉求,并就可能的解决方案进行了建设性的讨论。最终,国晖律师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为原告的撤诉创造了条件。本案最后以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结案,委托人对本次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283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