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诈骗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4月3日被逮捕。后被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2018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辞去在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2018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利用其在XX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经验,编造了一个网络刷钱投票项目,向被害人姚某宣传项目的可靠性,拉拢姚某一起投资。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获取了被害人姚某的信任,利用虚假的身份证号码与姚某签订了投资合同,被告人陈某收取了被害人姚某的现金人民币9万元和一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760元的苹果手机作为入股资金。被告人陈某在约定投资期限内通过虚构工资表以及财务报表等方式瞒骗被害人姚某,让被害人误以为投资的项目在正常进行。2022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某在无法继续瞒骗的情况下断绝与姚某的联系。被告人陈某将钱款均用于自身消费。经统计,被告人陈某共骗取被害人姚某人民币96760元。2024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2024年3月20日,民警经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被告人陈某于次日自行前往派出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庭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人陈某家属的委托担任陈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陈某犯罪行为轻微,诈骗金额少,社会危害性小。
2.陈某认罪态度良好,能配合到办案机关协商退赔,系自首。
3.陈某此次涉案因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但其归案后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陈某在2024年3月21日到办案机关与受害人协商退赔,基于陈某家庭条件困难,无法按照受害人的要求一次性退赔(退赔金额包含刑事涉案金额和民事部分未执行到的借款本金),但当场陈某也让家属代为退还了受害人2000元。事后陈某家属仍然与受害人多次协商,双方虽然没有协商成功,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但总的来说陈某本人是有退赔意愿的。
综上,恳请法庭对陈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量刑2年以下。
【争议焦点】
对被告人陈某是否从轻、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姚某退赔人民币6476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诈骗罪。国晖律师根据陈某家人的委托,会见了陈某本人,根据陈某的陈述了解到陈某以投资为名,收取了受害人约9万元及一部手机,后陈某认罪认罚,共计退赔32000元。国晖律师从陈某犯罪行为轻微,诈骗金额少,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良好、能配合到办案机关协商退赔等方面为其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刑字第020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