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
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系美术作品“猪XX”的著作权人。“猪XX”作品深受人们喜爱,已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经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发条类戏水玩具上使用“猪XX”美术作品,且在互联网上大量销售该产品,销量巨大。被告充分利用上述作品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开展商业活动,以获取商业利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猪XX”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判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一、答辩人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商,其销售行为具有合法来源,同时已尽到审查注意义务。
二、答辩人已第一时间停止销售涉案争议产品,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侵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存在侵权故意,已第一时间停止侵权行为,其销售行为具有合法来源并且对销售产品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赔偿其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国晖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参与诉讼,协助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表明其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商,其销售行为具有合法来源,同时已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已第一时间停止销售涉案争议产品,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侵权。
最终,因被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供了合法来源,最终原告在开庭后申请撤诉。该争议得以妥善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015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