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处的原职工,任职销售部的销售代表,主要从事产品销售与推广工作。2016年10月5日,被告作为原告授权代表与XX车厢制造厂签订《尾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交易款项为10500元。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送出货物,XX车厢制造厂在被告微信催收下于2016年10月31日将货款汇入被告的个人账号。
之后,在2016年09月27日,被告作为原告授权代表与XX公司签订《尾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交易款项为10500元。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送出货物,XX公司在被告催收下于2017年1月13日将货款10300元汇入被告的个人账号。
以上两单交易从签单到收款都是经过被告之手,但被告收到买方货款后且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都没有将款项上交原告,侵吞意图明显。
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20,800.00元;
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延峰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圳市XX设备有限公司返还款项208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被告作为原告销售部的销售代表,主要从事产品销售与推广工作,有两单交易从签单到收款都是经过被告之手,但被告收到买方货款后且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都没有将款项上交原告,侵吞意图明显。原告遂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国晖律师接到原告的委托后,立即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整理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及时挽回了原告的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款项208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50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