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2021年1月份,被告因买车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同年1月13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向被告出借款项40000元。后被告分别于2021年7月23日还款5000元、2021年10月29日还款5000元、2022年10月20日还款2000元、2023年2月26日还款1000元,共计还款13000元。剩余27000元至今未予归还,原告多次催款无果后,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7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多少剩余借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27000元,此款由李某自2023年4月起,于每月26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李某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偿还义务,则原告郑某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李某应当向原告郑某某支付利息(以申请强制执行时未付款为基数,自2023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因买车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还款,原告无奈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间借贷纠纷很多都发生在熟人之间,多为亲戚或者朋友,这种情况下,直接走到诉讼的地步过于伤感情,国晖律师了解到双方的关系后,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HHMS008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