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许某,女,朝鲜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2020年10月份被告尹某找到原告说因与被告袁某、孙某合伙购买地块需要用钱,便找到原告借款,同时告知原告其要参加村委负责人员的选举,名下银行账户不能有大额交易往来,便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本案另外二被告银行账户内和交付其现金。后原告了解到,尹某与袁某、孙某系舅甥关系。原告便按照尹某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孙某、袁某各转账2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尹某60万元。
被告尹某于2020年10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载明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期2年。但因原告能力有限,仅向三被告出借100万元。后至还款期限届满,三被告未能向原告返还借款,三被告逾期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2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返还多少借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尹某欠原告许某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24年6月7日前付清,原告放弃其余权利;
二、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葛。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将钱借给被告,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催款后,被告仍不能返还借款,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了解双方的关系后,认为调解更有利于解决本次纠纷,直接走诉讼途径过于伤感情,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就此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青晖民字第021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