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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借钱不还,国晖助原告调解维权!
发布时间:2024-10-13 15: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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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戴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龙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2023年6月,被告因资金短缺为由,陆续向原告请求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被告于2023年10月19日出具借条,载明:戴某(出借人)借给梁某(借款人)123500元人民币,特立此据,此金额为2023年10月19日借款金额,今后金额按照实际还款情况递减,以微信转账或者其他还款情况递减借款金额。口头约定的还款2023年10月30日还完全部款项,借款到期后被告仅还了80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155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155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1682.45元(以1155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日为1682.45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欠原告多少款项未偿还?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截至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梁某尚欠戴某借款本金106500元、利息3500元,合计款项110000元;
       二、双方同意,由梁某分八期向戴某指定的账户(账号:623****,户名:戴某,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流塘支行)支付上述款项110000元,具体为:第一期至第八期,从2024年5月至2024年12月,于每月23日前支付13750元;
       三、若梁某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戴某同意不再就本案纠纷追究梁某的其他民事责任。若梁某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则戴某有权另行向梁某主张违约金5000元,并就款项110000元全部剩余未付部分及违约金5000元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后梁某已付款项抵偿顺序为利息、违约金、借款本金。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被告因资金短缺为由,陆续向原告请求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仅还了部分借款,原告多次催款无果后,委托国晖律师起诉维权。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被告达成调解,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6500元、利息3500元,合计款项110000元。原告对本次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莞晖民字第010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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