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原某某,女,1996年3月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9年3月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效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曹某,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原某某诉称:2022年5月9日13时6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XX街与XX路交叉路口处,被告李某驾驶京AD****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西左拐弯时,适有原告原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原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XX大队责任认定,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原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原某某即被送往北京市门头沟区XX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9月20日出院,共住院11天,出院诊断:事故造成原告腰椎压缩性骨折(T12)、腰椎术后等伤。出院医嘱:1.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全休1个月,适当加强营养;2.伤口每隔3天换药1次,术后12天伤口拆线;3.3个月内佩带腰部支具下地适当活动,加强康复功能锻炼;4.每个月来院复查,术后1-2年视情况可取出内固定器,不适随诊。2022年9月27日经北京XX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为十级伤残(致残率为10%),误工期为120-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90日。
京AD****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效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200万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8112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8000元、误工费47922元、鉴定费455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136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辅助器具费230元、财产损失1370元(电动车维修费870及衣物损坏500元)、交通费2600元,共328932.02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112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8000元、误工费47922元、鉴定费455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136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辅助器具费230元、财产损失1370元(电动车维修费870及衣物损坏500元)、交通费2600元,以上损失分责并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后共计318932.02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百分之七十比例承担,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某承担。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答辩意见:
一、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于涉事车辆的投保情况同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二、其他答辩意见同被告保险公司意见。
三、不同意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效公司北京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涉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200万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答辩人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合理合法损失。
三、医药费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因事故原告存在过错,要求扣减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认可按120元/天的标准计算。原告未提供劳动合同、银行流水、误工证明等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误工期答辩人认可120天。被抚养人原告母亲,根据户口显示,其为农民,应有土地,原告未提供名下土地流转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明其母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证明无法证明其符合被抚养人身份。
四、答辩人不认可财产损失。衣物损失不同意赔偿。鉴定费、诉讼费不同意赔偿。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2023年3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效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原某某医疗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76000、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财产损失1070元,以上合计18907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效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原某某医疗费44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0元、营养费3150元、护理费9611元、误工费33545.40元、交通费35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6364.10元,以上合计117953.5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原某某鉴定费3185元。
四、驳回原告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共主张赔偿318932.02元,经法院审理判决,法院支持了医疗费810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3730元、误工费47922元、残疾赔偿金213663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1070元、鉴定费4550元,上述损失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8907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117953.50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相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晖京字MS378-378-37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