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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原告获赔 3.1万元
发布时间:2025-03-07 1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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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付某某,女,1991年3月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陈某某A,男,1997年8月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负责人,钱某某,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付某某诉称:2022年9月20日9时,被告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K1****的轻型厢式货车在XX路由北向南行驶,原告付某某驾驶电车自行车在该道同方向行驶,因被告在驾车时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在XX路西8米处发生与原告的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付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广州市白云区XX医院急诊治疗,诊断:I.尺骨骨折(左茎突);2.多处挫伤(左膝、左踝)。处置:1.石膏固定术(中)1次;2.换药(大)1次,中药封包治疗(大)5次。医嘱:1.给予石膏固定、活血化瘀、消肿止痛治疗;2.休息,加强营养支持,不适随诊。2022年9月24日、9月30日、10月10日、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7日、2023年1月7日、1月14日原告至广州市白云区XX人民医院进行复诊。2023年1月13日原告至广东省XX医院复诊。自2023年9月20日起,广州市白云区XX医院多次出具病假建议诊断证明书,载明原告病假从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2月14日。
       因交通事故原告共损失医疗费2664.58元、误工费37971.77元、交通费600元,合计41236.35元。
       原告付某某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在湛江市XX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担任供应链专员一职,月平均工资为7696.98元。2022年9月5日至事故时在广州市白云区XX服饰经营部担任主播。
       陈某某A驾驶车牌号为粤K1****的轻型厢式货车为被告陈某某B所有,且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各被告赔偿原告付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2664.58元。
       二、请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37971.77元。
       三、请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费600元。
       以上费用共主张41236.35元。
       四、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答辩意见:
       一、涉案车辆车牌号码为粤K8****的豪曼****************厢式运输车(车架号:L*****************),该车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是佛山市南海区XXX网络咨询服务部。该车在答辩人处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保险(保险单号:*****************)保险期限2021-11-12-2022-11-12止,且该车已经在22年8月26号已经过户到被告陈某某B名下。
       二、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已对事故责任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陈某某A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答辩人于2022年09月25号将驾驶员陈某某A垫付事故当天的医疗费1326.04元支付回给车主陈某某B账户。对于垫付的情况,要求法院核查。
       三、对于原告的部分损失项目,答辩人持有异议, (1)医疗费:事故当天的医疗费 1326.04为驾驶员垫付,非原告支付, 应当在诉求上面进行扣减。(2)误工费: 原告应该提供完整前后的工资流水, 还有需要单位出具收入减少证明用于说明其情况。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均无提供。有故意隐瞒嫌疑, 请法院依法审核。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1193-2014》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费评定标准规范, 关于尺骨骨折的误工费非手术治疗的误工期60-90天, 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误工期不超90天, 请法院依法审核。(3)交通费:原告诉请金额虚高, 未提供交通费发票,无相关单据佐证该费用的产生是该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参照本地一般公交系统的平均收费标准、就诊距离、就诊天数等因素, 答辩人认为应按不多于500元计算。
       四、答辩人并非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权方, 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各被告如何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2024年2月5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自判决结果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向原告付某某赔偿31332.21元。
       二、驳回原告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原告与被告陈某某A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付某某损失41236.35元,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诸法院,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原告承担31332。2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中包括医疗费2264.58元、误工费29693.67元、交通费300元。本案例中因原告受伤后未住院,也未致残,故未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相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SHJT0007-713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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