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 案情简介
原告:裘某峰、袁某玲
被告:侯某英、裘景皓
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
被继承人裘某某于2020年1月猝死身亡,生前未立遗嘱,原告裘X峰系被继承人与前妻所生之子,原告袁X玲系被继承人的母亲,被告侯X英系被继承人的妻子,被告裘景皓系被继承人与被告侯生英所生之子,全部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010年,在与候生英结婚前,被继承人购买了一 套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的房产,登记在侯X英名下,该西宁房产的房款由被继承人实际支付。2011年,在与候生英结婚前,被继承人根据深房改[2011]1号、深房改[2011]3号文件及有关政策规定,以单身身份中购了套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侨香村的历史遗留政策性住房,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该深圳房产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房贷均由被继承人实际支付,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婚前财产。
另,被继承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粤BUSXXX的车辆,为个人婚前财产,及若干银行存款、未提取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和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
同时,被继承人死亡后,原告办理了相应的丧葬事宜,花费124542元。
原被告对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份额无法达成一致,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相关财产。
★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被告方在律师的协助下进行调解,最终与原告方达成一致:
1.登记在被继承人裘XX名下的深圳市福田区xx号房产的财产权益由裘X峰、袁X玲、侯X英、裘X皓分别继承18.75%、18. 75%、31.25%,31. 25%;该房产由侯X英、裘X皓共同居住至2024年6月30日,侯X英、裘X皓自2022年1月起每月共向裘X峰、袁X玲支付房屋使用费3000元直至该房产出售并交付给买受人; 2024年6月30日之后,由裘X峰、袁X玲、侯X英、裘X皓于2024年10月30日前共同售卖侨香村房产,每期售房款均按照上述继承比例支付至各方账户,无论何原因逾期未卖出,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该房产,拍卖款扣除拍卖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按照上述继承比例分割;
2.侯X英、裘X皓应支付侨香村房产的房屋使用费,应在该房产出售且侯X英、裘X皓收到售房款或拍卖款后一日内一次.....
★ 法律分析
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法院调解往往也会成为律师办案的首选,因为这能很大程度上缩小各方对处理结果的期待。法院宣判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能让各方当事人达成一个都认可的结果,那么无疑是双赢的局面,不至于拉大各方的矛盾。
【以上案例根据(2021)粤晖民字第2204号真实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