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某,男,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被告双方2020年左右相恋,之后商谈结婚事宜,在准备婚房过程中二人就经常吵架,感情并不十分融洽,原告本以为结婚之后这种情况会有所改善,遂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在仪征市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仍然经常吵架,被告事事听从父母安排,毫无主见,并且在原告与其父母亲戚发生矛盾时,被告作为丈夫,从不支持自己妻子,站在自己妻子身前,反而帮亲不帮理,处处以父母为先。双方感情遂出现裂痕。
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也未尽到丈夫责任,对原告缺少关心爱护孕期原告曾出现紧急情况需要住院,被告却不同意,认为花费过大,一度使原告认为被告心里没有妻子孩子,对家庭冷漠,对原告漠不关心。婚生子强小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带孩子,被告母亲很少带小孩,并且被告认为原告带孩子在家不工作是天经地义,双方由此产生的争吵系原告无理取闹,使原告越来越心寒,感情进一步破裂。
2022年2月18日双方正式分居,仍由原告一个人带小孩,被告作为丈夫、父亲,对家庭缺乏关爱,事事以父母意见为主,忽视自己小家庭的感受,导致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了双方的将来考虑,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强小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适当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
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曹某与强某离婚;
二、曹某与强某的未成年子女强小某由强某直接抚养,曹某自2024年3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强小某抚养费1100元,直至强小某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为止,未成年子女强小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强某独自负担;曹某享有对强小某的探望权,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三、曹某与强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清偿。各自随身衣物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曹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为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了解案件情况后,国晖律师发现通过判决很难达成原告的诉求,开庭当日,经双方代理律师与审判员多次调解,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本案最终得以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QHMS055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