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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二次起诉离婚,国晖助被告驳回原告大部分诉求!
发布时间:2024-08-23 14: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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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卢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底经过亲戚介绍认识,不到两个星期就按潮汕婚俗举办婚礼,并于2017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卢甲(2017年6月22日出生),长子卢乙(2018年10月29日出生)。
       婚后,原、被告曾因被告工作原因晚回家产生矛盾及原告不同意被告用户口本帮助朋友贷款等生活琐事引起争吵。2021年6月5日晚,被告先因购买水果不够钱,要用原告的手机支付欠款,原告不同意引起争吵。后因被告回家发现原告用手机和他人聊天,被告想看原告跟谁聊天,原告不同意,被告要争夺原告的手机,在此过程中被告打了原告致其轻微伤,原告因此报警解决后自行离开被告,双方开始分居。
       2022年春节期间,被告至原告家要劝说原告回家并拿回孩子的相关证件(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及预防针接种证明),因原告亲属不同意被告进门未果。后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原告吴某与被告卢某离婚;
       2.判令婚生长女卢甲、长子卢乙归原告抚养,抚养费两个孩子每人每月1000元,共2000元,至两个孩子满18周岁;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3)粤52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依然双方互不来往,互不联系。原告于2023年8月再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诉请如前。
       被告为解决本次纠纷,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依据,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意见如下:
       1.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基础牢固,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关于婚生女卢甲及婚生子卢乙的抚养权,被告认为两个小孩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请求法院将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判归被告,原告按照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女年满18周岁。
       2.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自2021年6月5日至今卢甲、卢乙抚养费72000元及返还卢甲、卢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户口本原件、及预防针接种证明原件。
       综上,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给两个小孩创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应由被告享有两个小孩的抚养权为宜,原告行使探望权。被告恳请法官予以考虑,支持被告的全部请求,让两个子女依然能够留在被告身边!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系原告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生效后逾6个月后再次提起的离婚之诉。原告与被告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均无和好意愿,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有抚养孩子的权利义务,原、被告均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及条件,两个孩子年纪尚幼,但双方均要求抚养,应由原、被告分担抚养为宜。虽然原、被告分居期间,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未尽抚养义务,但在双方存在纠纷情况下,原告一直未放弃其抚养孩子的权利,不存在不能抚养孩子的情形,综合本案,原、被告婚生女儿可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可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关于被告请求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5日至今两个孩子抚养费72000元的问题。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被告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未举证有尽到抚养的义务,被告主张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未举证原告分居以来的工作、收入情况及子女实际生活需要,法院结合原告举证的工作收入情况、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确定,原告应承担分居期间(2021年6月至2023年11月)每月二个孩子的抚养费700元,29个月共为20300元。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请求原告归还二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及预防针接种证明的问题。原告现持有二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及预防针接种证明,如不归还,对原告不负责直接抚养的孩子的学习、生活造成不便,故法院对被告请求原告归还其直接抚养的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及预防针接种证明予以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卢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卢甲由原告吴某负责抚养;婚生儿子卢乙由被告卢某负责抚养。孩子的抚养费各自承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吴某应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20300元。
       四、原告吴某应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卢某婚生儿子卢乙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及预防针接种证明。
       五、驳回原告吴某与被告卢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于2016年9月底经过亲戚介绍认识,于同年10月底按习俗举办婚礼同居生活,于2017年2月13日补办结登记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因此起诉离婚。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参与诉讼,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告的大部分主张被驳回,原告吴某需向被告支付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20300元以及返还被告卢某婚生儿子卢乙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及预防针接种证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250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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