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袁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袁某萍,女,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经别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月15日生育长女取名袁甲;于2016年10月27日生育次女取名袁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未建立深厚感情基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造成感情破裂,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务。
国晖律师接受本案被告袁某萍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袁乙由被告抚养较有利于其成长,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袁乙归被告抚养。原被告婚后生育两女,大女儿袁甲2011年1月15日出生,小女儿袁乙2016年10月27日出生。由于大女儿一直在爷爷奶奶身边长大,跟着原告生活对其成长更有利。而小女儿自出生起就在被告身边长大,对母亲依赖较重,且经被告询问小女儿,小女儿明确表示“要妈妈,要和妈妈一起生活。”显然小女儿不宜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另外,从现实角度,原告独自抚养两女儿负担过重,因此双方各抚养一个女儿最为合适。
三、位于潍坊市XX区XX街道XX号一单元3XX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综上,被告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婚生女袁乙由被告抚养。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袁某与被告袁某萍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女袁甲由原告袁某抚养;婚生次女袁乙由被告袁某萍抚养,长女袁甲满18周岁(2029年1月15日)后原告袁某开始支付次女袁乙抚养费至次女袁乙年满18周岁,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0元,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2500元;
三、鲁V*****奔腾X80轿车一辆归原告袁某所有,被告袁某萍于2024年7月30日前配合原告袁某办理过户手续;
四、原告袁某支付被告袁某萍财产补偿款100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25年3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双方均认可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五、原、被告其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原、被告其他各自所负债务由各自承担;
六、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经别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未建立深厚感情基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要求离婚。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参与庭审,了解案件情况后,跟委托人进行多次沟通,委托人表示同意离婚,小女儿的抚养权要归委托人,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过一次调解一次开庭,最终案件调解结案,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比较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青晖民字第050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