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女,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于201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13日生下一子:李小某。婚后无共同购买的房屋,仅有一辆于2018年购买的牌照号为津H8****的别克阅朗旗舰型家用轿车。
现因原被告之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已分居。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存续,继续维持,已无意义,反而会扩大各自的损失,对孩子的身心成长亦无益。因此,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解除婚姻关系;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婚生之子李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3.请求贵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婚生之子李小某归谁抚养?
【处理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李小某由原告李某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
三、牌照号津H8****别克汽车一辆归被告邹某所有;
四、原、被告离婚后住房问题均自行解决;
五、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谁名下归谁所有;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提起离婚诉讼,开庭时,双方有调解意愿且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主要诉求即婚生子的抚养权得以实现。当事人对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津晖民字第007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