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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代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成功保障当事人相关权益!
发布时间:2024-10-28 15: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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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女,汉族,户籍地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
       2011年5月左右,原、被告通过同学介绍,互相加QQ相识后,便确认恋爱关系。 2012年12月25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宴请酒席。两人在举行结婚仪式后便在被告家庭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生育了非婚生儿子陈某林。2021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生育了非婚生女儿陈某晴。
       同居后因双方性格、家庭观念不合,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2022年7月9日,原告遂带着女儿陈某晴离开被告的家庭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不曾向原告提出探视女儿陈某晴,更没有支付过任何女儿陈某晴的抚养费给原告。多年以来,女儿陈某晴不仅由原告携带抚养,而且所需全部生活费用都是由原告独自承担的。基于陈某晴是原告与被告生育的女儿,依法享有被抚养的权利,被告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原告的义务。现在陈某晴已年满三周岁,需要户籍信息读幼儿园,但被告一直不予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不肯协助出示女儿陈某晴的出生证。眼看着女儿陈某晴将赶不上今年9月份的幼儿园入学。随着女儿陈某晴的成长,女儿陈某晴日常生活所需加上以后的学杂费用等开销是与日俱增加的。被告应承担抚养女儿陈某晴的义务。但被告自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他对女儿陈某晴从生活和经济等方面均置之不理,未履行过作为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严重损害了女儿陈某晴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女儿陈某晴的健康成长。
       儿子陈某林自出生开始便在被告家庭与原被告共同生活,也是在被告处的学校上学。自原告离开被告的住处后,经常关心儿子陈某林的身心、学习方面,经常给儿子陈某林买衣服。但被告一直不允许原告探望儿子陈某林。现儿子陈某林已满11周岁,考虑到其上学的问题,故其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原告无须支付抚养费。被告无固定工作,更有多余的时间抚养儿子陈某林。原告在抚养女儿陈某晴的同时也可以探视儿子。
       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原、被告于2021年7月6日生育的非婚生女儿陈某晴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2年7月9日起每月支付陈某晴的抚养费1500元给原告,抚养费按年支付,直至陈某晴年满18周岁为止;
       2.判令原、被告于2013年5月21日生育的非婚生儿子陈某林由被告抚养,原告无须支付陈某林的抚养费;
       3.判令在判决生效当月起,原告在不影响非婚生儿子陈某林休息或学习的情况下,每月享有两个周末、暑假三十一天、寒假十天对儿子陈某林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另行与被告协商,被告应予以协助;
       4.判令被告归还非婚生女儿陈某晴的出生证及其他证件,协助陈某晴上户口;
       5.判令自起诉之日起至女儿陈某晴年满十八周岁止,期间的医疗费、教育费由被告承担50%,双方每半年凭有效发票结算一次;
       6.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共同生育的女儿陈某晴由原告郑某自行抚养,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共同生育的儿子陈某林由被告陈某自行抚养;
       二、在不影响女儿或儿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均享有每月两次互相探视子女的权利,双方应互相予以配合;
       三、行使探视权时,原告郑某或被告陈某应提前征得对方同意才能带子女离开家里或外出,如一方违约则需支付违约金50000元给对方;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首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同居关系;其次,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国晖律师接受原告郑某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委托人详细了解案情,充分了解委托人的诉求,并结合委托人实际情况为其争取权益最大化。在国晖律师多次沟通下,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该案达成调解后,委托人悬着的心终于得以落地,对国晖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表示高度认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佛晖民字第047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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