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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物,国晖律师促原被告达成调解
发布时间:2024-12-02 11: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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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土家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彭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第三人:韦某,男,壮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与第三人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3月26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于2023年5月发现被告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经过追问与查询第三人的流水记录等,才发现第三人擅自将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包括265527元、桌子(价值2000元)、笔记本(价值5000元)。
       原告与第三人并未对婚内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应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任意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现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告知原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其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系无权处分,该行为应认定为自始无效,且该赠与行为亦未取得原告事后追认或同意。原告认为,第三人基于其与被告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作出的赠与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损害原告财产权益,且被告获得该财产无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原告为维护其本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第三人韦某将其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265527元及物品赠与被告的行为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265527元、桌子(价值2000元)及笔记本(价值5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利息(以27252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金额272527元)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与彭某就案件情况了解并协助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向法院作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主张的赠予行为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0年11月22日开始,被告与第三人关系较密切,2021年6月原告发现问题(原告所陈述的“2023年5月发现”与事实不符)后,被告与第三人不再继续密切关系。2020年11月底到2021年6月,该期间第三人通过微信向被告发红包520元(原告证据2、3),但一两次的520红包并不能说明被告与第三人就一定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另,在原告证据7(第三人自述的情况说明)中,第三人自述是被告主动向其索要520红包,这与事实不符,真实情况是其2019年5月主动发红包,被告并未主动索要且在收到该红包后主动退回,但第三人未收款。由此可知,第三人存在歪曲事实的刻意心理。至于原告证据6(录音文字)则表述不清且缺乏完整性,被告对该证据表示很陌生也不清楚其来源。原告证据6、7作为单方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表示怀疑。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基于第三人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所产生的赠予行为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原告请求被告向其返还265527元及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
被告承认与第三人确实存在过一些经济方面的往来,金额不大,但不知原告为何向法院请求被告向其返还265527元。
       2020年11月10日第三人银行转账的6000元(原告证据11),系第三人为博取被告好感所产生的自愿赠与行为,被告作为善意第三人并无返还义务,且第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赠予他人钱财,就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2021年2月14日第三人发的微信红包520元(原告证据2、3)、2021年12月31日第三人委托他人转账给被告10000元(原告证据11)、2022年5月30日第三人微信转账3000元(原告证据10)、2023年5月4日第三人委托他人转账给被告6500元(原告证据12),这四笔款项被告确认收款并愿意返还。
       2023年5月4日第三人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母亲3500元(原告证据10)系第三人慰问老人生病所产生的自愿赠与行为,被告母亲作为善意第三人并无义务返还,被告亦不是直接受益人,故无返还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认可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共计20020元,其中微信红包转账3520元,银行转账16500元。
       三、原告请求被告向其返还桌子(价值2000元)、笔记本(价值5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承认收到第三人所赠与的桌子、笔记本的事实,该两物品均系第三人所购买的二手货,答辨人故意夸大金额却不提供显示实际购买金额的真实票据,不免让人怀疑其用心。但,被告还是愿意返还该两物品。
       四、被告承认存在向第三人借款的事实,但并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
被告承认于2019年8月26日向第三人借款10000元(原告证据11)的事实,但并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且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因此,原告主张的的利率及利息计算方式均不成立。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返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彭某应向原告李某支付款项12万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彭某应按照如下方式支付至原告李某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李某,账号:6013******,开户行:中国银行市民中心支行;
       1.被告彭某应于2025年7月26日前支付4万元;
       2.被告彭某应于2026年7月26日前支付4万元;
       3.被告彭某应于2027年7月26日前支付4万元;
       三、如被告彭某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李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告彭某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后,各方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追究对方责任;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按规定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六、原告李某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国晖律师接受彭某委托后,为委托人彭某提供服务,与彭某就案件情况了解并协助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向法院作出  答辩意见。
       在法院审理过程,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委托人彭某需分期退还原告部分赠与财产。委托人对调解结果满意,双方未提起上诉,案件办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60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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