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樊某,女,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宁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于2015年3月25日在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7月10日生育一子宁某某。原、被告性格不合,观念差异巨大,导致双方经常吵架,并未建立起稳固的感情。被告对原告每天进行高压监视,双方无法正常交流。被告以原告名义借贷20万元,利息43200元,共计243200元,被告转走20万元贷款本金并未用于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宁某某归原告抚养,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
3.被告承担债务2432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樊某起诉离婚,被告宁某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允准;
二、原告樊某与被告宁某婚生子宁某某由被告宁某抚养,原告樊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婚生子宁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由原告樊某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给被告宁某(被告宁某指定账户:宁阳县农商行6223*****),同时,原告樊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被告宁某应当予以协助;
三、别克汽车(车牌号:鲁J*****,车辆识别代码:LS*****;发动机号码:140*****)一辆,归被告宁某所有;
四、原告樊某与被告宁某均同意将位于宁阳县XX街道办事处XX街XX号XX小区X幢1单元X室房产赠与婚生子宁某某,该房产项下的贷款由被告宁某个人负责偿还,待房产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宁某某有权要求樊某、宁某将该房产过户至宁某某名下,樊某、宁某应当予以协助;
五、2024年5月22日原告樊某、被告宁某的贷款20万元本金及利息,由被告宁某个人负责偿还;
六、原、被告双方无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争执;
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国晖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了解案情后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委托人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婚生子要归委托人自己抚养。国晖律师认为调解更有利于解决本次纠纷,夫妻一场直接走诉讼途径过于伤感情,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委托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青晖民字第048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