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何某为,男,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襄城县。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11月2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但为了给予婚生女何某桐一个完整的家庭,原、被告仍生活在一起。原告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地照顾着婚生女何某桐的衣食住行,可换来的却是被告对婚生女何某桐完全的不管不顾。被告仅是将婚生女何某桐当作其私有财产,只要原告稍对其不顺从,被告便以将婚生女何某桐带离相要挟。
2022年8月9日,双方因发生口角,被告便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婚生女何某桐带离,此后,原告总是需要苦苦哀求被告方可见上女儿一面,而每次见到女儿越发瘦骨嶙峋,不禁心疼不已。
2023年10月6日,婚生女何某桐的班主任向原告发送微信询问道,被告将孩子转回老家就读一事是否属实,原告顿时愕然不已,并连发微信质问被告,被告则无端将被告大骂一通。嗣后,原告不计其数地与被告沟通,被告依旧我行我素,态度恶劣。而原告每次见到孩子泪如泉涌,哽咽道:不要回老家,不要离开妈妈......眼泪也止不住地落了下来。
原告认为,婚生女何某桐在情感上一直对原告较为依恋,在生活上亦是原告给予其较多的照顾。隔代抚养无法替代母亲本人的陪伴和养育,且婚生女何某桐出生在深圳,成长在深圳,被告将其送回老家的行为无疑改变了婚生女何某桐稳定的生活状态及现有的成长环境,必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故应变更为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望判如所请!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变更婚生女何某桐的抚养权归原告张某;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何某为承担。
【争议焦点】
婚生女何某桐的抚养权应否变更?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婚生女何某桐(2017年11月13日出生)抚养权变更归原告张某,原告张某自愿全部承担婚生女何某桐的抚养费,被告何某为无需支付抚养费;
二、被告何某为对婚生女何某桐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视婚生女两次,为保障婚生女何某桐的正常生活及学习,具体时间为每月双周周日上午10点至下午5点,探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带婚生女何某桐游玩,到被告何某为处居住等,被告何某为探视婚生女何某桐需提前电话或短信通知原告张某,原告张某应予以配合。如遇被告何某为及其家庭的红白喜事,被告何某为可于当日行使探视权,节假日、寒暑假,原被告陪同婚生女何某桐的时间各占一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原被告双方另行约定;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后,为了给予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原、被告仍生活在一起。但被告对女儿不管不顾,一发生口角就拿女儿来要挟原告。
为了能让女儿能够在稳定的环境下健康成长,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促成双方调解,婚生女何某桐抚养权变更归原告张某。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民字第232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