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庄某廷,女,198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庄某稻,男,198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2月21日在广东省揭西县XX镇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育有子女。原告为苦心经营婚姻经常默默付出,但被告性格暴躁,多次辱骂、侮辱原告及其家人,甚至动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在生活中不仅没有感受到夫妻同心,反而在被告的辱骂、侮辱下失去了对婚姻美好的向往。因此,被告上述恶劣的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案号为(2021)粤03**民初8**号,该案已经判决生效满六个月。在此期间,被告一直没有任何改善情形,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再次申请提出离婚。
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庄某稻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基础。原告第一次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粤03**民初8**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该判决已生效,但在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修复,原告向法院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又未生育子女。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庄某稻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准予庄某廷与庄某稻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庄某稻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性格暴躁,多次辱骂、侮辱原告及其家人,甚至动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要求离婚。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参与诉讼,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向法院起诉,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告成功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196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