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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协助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最终获赔全部欠款
发布时间:2020-07-22 14: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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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
        被告: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塑胶手板模型的供应商,被告自2019年1月起至2019年7月陆续向原告采购耳壳手板、线控盒手板、电池盒手板等型号规格不同的塑胶手板模型产品,双方约定每月25日前对账,支付方式为月结30天。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约定的塑胶手板模型,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人民币10000元。经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8720元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完成全部塑胶手板模型的交付义务,被告逾期不予支付货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872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295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元11001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支付了部分货款?
       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被告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莞韦斯曼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08,720 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的逾期利息1,295元;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到原告东莞XX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三、若被告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不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东莞XX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应付未付款项按110,015 元的金额减去调解时及调解后支付的金额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东莞XX实业有限公司收到全部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四、原告东莞XX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15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70.08元,合计2,320.23元,由原告东莞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70.08元,由被告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250.15元;被告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负担的1,250.15元,原告东莞XX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垫付,由被告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迳行支付给原告东莞XX实业有限公司。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是被告塑胶手板模型的供应商,双方约定每月25日对账,但是原告交付产品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人民币10000元。经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8720元未支付。
        原告起诉后,国晖律师接受其委托参加诉讼,在了解基本情况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避免被告转移财产。最终,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321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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