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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欠钱不还?国晖律师向法院起诉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0-07-24 12:03:26
浏览量:1972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皇甫某某。
       被告许某某,男,台湾地区居民。
       原告诉称:2018年12月10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周转,并约定两周后一次还清。当日及第二天原告通过自己的账户分两次将,上述借款汇至被告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仅还款3万元,剩余7万元一直推脱未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1、判令被告许某某偿还原告深圳中诚拓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利息3539.8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上浮50%标准,自2018年 12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以上共计73539.81元;2、判令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许某某承担。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许某某是否向原告借款?借款数额多少?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之前向原告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5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开户名: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西丽支行,
       二、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计819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由被告许某某直接付至上述指定账户;
       三、原告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次纠纷,国晖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认真准备证据材料,积极撰写法律文书,同时向法院开具律师调查令前往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取被告台胞证身份信息,最后,双方当事人在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186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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