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龙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2022年2月起经常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常以现金、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将出借款项支付给被告。被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其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共47000元,借款利息为月息2%,一个月结算一次利息,如逾期支付利息,原告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本息,借款期限从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如逾期未还款,被告需要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且承担原告因追讨借款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此后,被告于2022年11月29日偿还了1900元给原告,现在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51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51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5873.96元(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7日计至2023年5月30日,按当时一年期LPR四倍即年利率14.8%计息);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230.2元(以451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暂计至2023年10月9日,按当时一年期LPR四倍即年利率13.8%计息);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700元违约金;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主张被告赔偿其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偿还多少欠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龙某双方确认:被告龙某尚欠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借期利息、律师费共52000元;
二、上述欠款由被告龙某于2024年1月起分26期偿还给原告李某,每月月底偿还2000元,直至欠款还清为止;
三、如果被告龙某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还款的,案涉债务视为全部提前到期,原告李某有权一次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告龙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6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龙某负担,由被告龙某在偿还最后一期欠款时一并归还给原告李某。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基于信任将钱借给被告,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催款后,被告仍不能返还借款,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了解双方的关系后,认为调解更有利于解决本次纠纷,直接走诉讼途径过于伤感情,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就此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佛晖民字第125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