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系原告的朋友,2022年9月份,被告以个人偿还贷款、看病、生活周转等为由向原告借款35850元,具体交付方式为:原告向被告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在原告的催促下偿还了部分借款后未再偿还。2023年11月1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被告拖欠原告34267元未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267元;
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以借款本金34267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还欠原告多少借款尚未偿还?
【处理结果】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某同意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息36267元,被告将该款转账至原告名下招商银行6214832604659602账户,自2024年4月至2025年5月期间,被告于每月15日前偿还原告1500元(1500元/月×14个月=21000元);自2025年6月至2025年12月期间,被告于每月15日前偿还原告2000元(2000元/月×7个月=14000元);剩余1267元被告于2026年1月15日前偿还原告。
二、如被告张某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王某有权就被告欠付的款项(36267元-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偿还的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9元,由被告张某负担,该款被告于2024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王某。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将钱借给被告,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催款后,被告仍不能返还借款。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了解双方的关系后,认为调解更有利于解决本次纠纷,直接走诉讼途径过于伤感情,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就此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JHMS003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