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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借钱不还?国晖协助原告胜诉!!
发布时间:2024-08-19 11: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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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赖某成,男,汉族,住广西贵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梅,女,汉族,住广西贵港市。
       2011年12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借款42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还款3000元、2015年1月28日还款1000元、2015年3月16日还款4000元。2016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承诺于2017年3月30日前还款3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执。2021年8月7日被告还款2000元,并于当天出具《借款协议》给原告收执,承诺于2022年8月7日前归还本金32000元。被告分别于2021年12月15日还款2000元、2022年3月31日还款2000元给原告,并于2022年3月31日出具《借款协议》给原告,承诺2023年3月31日前还清本金28000元。至今,经多次催讨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未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20日利息为1004.97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赖某梅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赖某梅拖欠原告赖某成借款28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借款协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广西贵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明细查询、通话录音和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认定。
       借贷双方于2022年3月31日立具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现被告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还款,法院予以支持。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认定为无息借贷。但被告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律师费4000元的请求,因双方约定:“如借款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可提起法律诉讼,诉讼所产生的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借款人承担。”,且有《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予以证实,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某梅返还原告赖某成借款2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从2023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赖某梅支付原告赖某成律师费4000元。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被告赖某梅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催还借款无果后,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最终,法院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邕晖民字第019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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