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卓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10月-2023年5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基于情谊关系和对被告的信任,总共九次出借给被告共计74000元。
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还款26600元,尚有47400元未还。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尽快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原告。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时间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为止,以本金47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还欠原告多少钱尚未偿还?
【处理结果】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林某认欠原告卓某借款本金47400元及从2024年2月1日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止的利息725.68元,该款由被告林某在2025年6月20日前还清;
二、如被告林某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债务,原告卓某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就剩余未还款项从2024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由被告林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鉴于对朋友的信任,将钱借给了被告,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接受委托后,国晖律师认为两人还有商量的余地,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7400元及从2024年2月1日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止的利息725.68元,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MHMS005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