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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发生借贷纠纷,国晖介入下双方达成调解
发布时间:2024-10-04 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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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原告:朱某,女,苗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2010年,二原告作为出借人向被告出借资金100000元,约定月息3%。二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后,被告实际上每三个月向二原告支付一次利息,被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9月。之后,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利息,但被告未再支付过利息。
       2020年10月5日,被告通过微信方式重新向原告一确定了借款金额并约定:2020年10月从本金中拿出3.4万元用投资XX项目,参与每月分红,计划6个月内回本,如果在2021年4月内没有达到3.4万元的收益,被告再退回3.4万元给原告一;剩余本金6.6万元在2021年12月12日前还清;自2014年6月至归还日的借款利息为6万元,利息在2021年12月前还清。被告出具借条后,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款。
       二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向二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利息暂计131891.84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共8个月的利息24000元;2014年6月至2021年12月的利息600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2010年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2日,100000元×5.31%×4倍÷365天×823天=47891.84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欠二原告多少钱尚未返还?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确认截至2024年6月17日被告陈某尚欠原告邓某、朱某借款本金100000元(人民币,下同)、利息100000元(2013年10月起至2024年5月止),合计200000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陈某承诺分十期以先息后本的方式支付至原告邓某、朱某指定的收款账户,自2024年7月起至2025年4月止于每月28日前各支付2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389.19元,由原告邓某、朱某负担;
       四、如被告陈某按时足额支付全部款项,则原、被告之间有关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了结;
       五、如被告陈某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原告邓某、朱某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及逾期利息(以剩余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自2024年6月1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二原告将钱出借给被告,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国晖律师接受二原告的委托后与当事人沟通案件,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并制作诉讼文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0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坪晖民字第003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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