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市某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山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4283. 2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6928. 97元(以74283. 2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 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3年7月18日为69297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合计金额:86212. 17元
事实与理由:
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光纤产品。
2022年5月份原告供应货物货值44207. 90元,并于2022年6月 22日开具了金额为44207. 9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6月份原告供应货物货值38109. 50元,并于2022年7月 23日开具了金额为38109. 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7月份原告供应货物货值1789.50元,并于2022年8月 23日开具了金额为1789.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8月份原告供应货物货值30176. 30元,并于2022年9月 26日开具了金额为30176. 3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合计114283. 20元,以上交易均有《采购合同》、《对账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微信记录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付款方 式为“票到60天,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但是,被告仅于2022 年9月7日、2023年1月13日分别支付了原告20000元,截至起诉之 0,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74283. 20元。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付上述欠款,但被告始终不能支付。
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釆购合同》第7条的约定“发生争议…… 向原告所在地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处理争议人员的交通食 宿费等实际支出由败诉方承担。”,依法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诉讼过程中,原告在律师的协助下对被告采取了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据申请执行。
【争议焦点】
是否存在拖欠货款的事实?
【处理结果】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搜集证据,提起诉讼,参与了诉前调解工作, 并成功在诉前调解阶段帮助委托人追回货款。委托人确认后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案例评析】
在此案例中,东莞市某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能迅速且有效地追回货款,其胜诉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不仅精通法律法规,还精准把握了《采购合同》中的关键条款,为委托人构建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通过详尽的证据搜集与严密的诉讼策略,律师在诉前调解阶段即助力委托人成功追回74283.20元货款,有效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周期与额外成本。此外,律师还协助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确保了委托人的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此番胜诉不仅彰显了律师的专业实力,更为委托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其贡献不可小觑。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3)粤晖民字第156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