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女,汉族,1985年11月出生,住河南省塘河县。
被告:万XX,女,汉族,1990年5月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原告诉称:2023年8月17日,被告万XX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佛山市南海区XX路从XXX市场往XXX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南海区XX路XXX市场路段时,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原告李XX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被告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8月22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万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南海经济开发区XX医院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李XX踝关节骨折踝关节扭伤。因原告经济困难,而被告除了支付原告2023年8月17日的医疗费外,拒绝再支付款项,原告只能选择不住院,选择门诊治疗。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8月24日、8月31日、9月13日、9月17日、9月29日、10月8日、10月19日、10月31日、11月12日、11月19日、因治疗原告共11天在南海经济开发区XX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9702.6元。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9702.6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624.2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33828.67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共54454.93元,受伤后被告垫付1095.51元。
就损害赔偿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39845.53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起诉后原告多次门诊治疗,增加诉讼请求至42468.43元。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被告万XX答辩,其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计算有误。原告受伤轻微,在治疗过程中没必要每次都进行超声波检查,且原告复查次数较多,复查间隔时间短,要求调整医疗费金额。因答辩人负主要责任,答辩人只需承担70%的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缺乏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请求。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医嘱中并没有显示原告需护理、需加强营养及需后续治疗。
三、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30850.04元计算有误。原告事故前没有固定收入,且原告的误工期为100天,而不是145天。
【争议焦点】
被告如何赔偿原告的损失?
【处理结果】
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调解,2024年4月22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由被告万XX于202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XX20000元了结本案纠纷(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已扣除被告垫付的1095.51元),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李XX,开户行:中国XX银行;
二、本案受理费293.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万XX承担,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迳付原告李XX。
【案例评析】
本案系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被告万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应承担30%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受伤多次门诊治疗,其应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原告的请求项目符合法律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调解,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20000元,案件了结,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佛晖民字第000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