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某,男,1994年7月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
被告浦北县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
被告谭某某A,男,1989年8月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
被告谭某某B,男,2001年11月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原告宋某某诉称:被告谭某某A作为被告浦北县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教练,在2022年12月3日晚与被告谭某某B一起吃饭后,同意被告谭某某B驾驶权属被告浦北县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N****的小型客车外出,当晚22时53分,被告谭某某B驾驶该车行驶至越秀大道XX小学路段左转弯时,与前方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桂A****P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谭某某B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宋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原告所有的桂A****P号小型客车因事故受损后停放在XX停车场,需运至钦州市XX4S店维修而产生拖车费、维修费,以及车辆损坏、修理导致的贬值损失。
桂N****的小型客车属于被告谭某某A所有,挂靠被告浦北县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该车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到期后未续保。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浦北县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谭某某A、谭某某B连带赔偿原告停车费、浦北运至钦州市XX4S店维修的拖车费和维修费共70000元。
二、判令被告浦北县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谭某某A、谭某某B连带赔偿原告因车辆损坏、修理导致的市场贬损价值20000元。
三、判令被告浦北县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谭某某A、谭某某B共同承担。
国晖律师代理被告谭某某A、谭某某B参与诉讼,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原告请求拖车费、维修费70000元无依据,车辆损坏市场价值是不应得到支持,无法律依据,原告请求鉴定费无事实依据。
被告浦北县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答辩。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2023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谭某某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某某赔偿车辆维修费86501元。
二、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被告谭某某B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涉事车辆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到期后没有续保,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谭某某B承担,涉事车辆虽为被告谭某某A所有且挂靠在被告浦北县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名下,但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被告谭某某A、被告浦北县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存在过错,故判决被告谭某某A、被告浦北县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承担事故责任,法院共判决原告的损失为86501元,由被告谭某某B承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相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NHMS006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