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薛某某,女,1982年2月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系受害人吴某某C妻子。
原告许某某,女,1951年10月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系受害人吴某某C母亲。
原告吴某某A,男,1946年1月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系受害人吴某某C父亲。
原告吴某某B,男,2006年10月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系受害人吴某某C儿子。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负责人,陈某,住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庄某某,住潮州市。
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12月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
上述原告诉称:2022年7月6日3时12分左右,被告陈某某驾驶粤U*****轻型厢式货车沿潮安区XX镇XX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至XX村“XX加油站”前路段碰撞到醉酒后躺在道路中间的受害人吴某某C,3时17分左右,案外人陈某某驾驶粤UQ*****轻型厢式货车再次碾压到受害人,造成受害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潮州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受害人与被告陈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粤U*****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广东XX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受害人符合生前遭受粤U*****轻型厢式货车碰撞、碾压致胸腹部损伤及颈椎骨折死亡、驶粤UQ*****轻型厢式货车所致损伤与本次死亡后果之间无明确因果关系。
原告许某某与吴某某A为夫妻关系,育有包括吴某某C在内的三名子女,原告薛某某与吴某某C属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吴某某B。
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述原告损失共计932985.90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四原告180000元。
二、判令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四原告赔偿752985.90元,被告陈某某就该被告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共计932985.9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答辩意见:已垫付丧葬费用70000元,应予以扣减。
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吴某某C死亡,四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直系亲属有追索的权利。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陈某某与吴某某C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被告陈某某应承担60%的责任。
二、粤U*****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
【争议焦点】
各被告如何赔偿?原告的诉求应是多少?
【判决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调解,2023年4月10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亡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薛某某、许某某、吴某某A、吴某某B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吴某某C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0000元(履行方式:银行转账;收款人,薛某某,开户行:潮州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账号:******************)。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薛某某、许某某、吴某某A、吴某某B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吴某某C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40000元(其中682000元支付给四原告(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收款人:吴某某A,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账号:******************,收款金额:431000元;收款人:薛某某,开户行:潮州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账号:*******************,收款金额251000元),剩余赔偿款58000元支付给被告陈某某)。
三、上述赔偿款定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各方当事人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向任何一方另行主张权利。
五、案件受理费2582元,由原告薛某某、许某某、吴某某A、吴某某B自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发生交通后应如何赔偿?本案中发生车祸受害人死亡,经交警责任认可,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案如何赔偿,赔偿哪些项目?受害人死亡,依法应赔偿的项目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原告、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由被告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在交强险内支付四原告180000元,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内支付四原告740000元,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CHJT000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