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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辞退后索赔67万余元,国晖律师助用人单位减少赔偿金额
发布时间:2024-12-21 10: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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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被反申请人):徐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反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申请人徐某于2022年3月21日入职于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被申请人的财务总监一职,《劳动合同书》第五条明确约定申请人税后工资32000/月及绩效金3000元/月,共计税后工资为35000元/月(依此计算,申请人税前工资应为41667元/月)。自申请人入职以来,申请人在职期间一直勤勉敬业,被申请人未依法安排过申请人休年休假和加班费。
       2023年11月21日在没有任何沟通的前提下,被申请人直接搬走了申请人工作的电脑,更换了办公室的门锁,将申请人直接移除出了工作群,删除了门禁权限,使申请人无法工作。且在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又以申请人在公司期间存在严重失职为由,直接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在11月30日群发公司张贴。申请人在11月30日依然以工作为先,尽职尽责完成了工作交接。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截止至仲裁申请之日起被申请人仍未支付差额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等费用。
       综上,为维护社会和谐劳动关系,保护申请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0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绩效工资3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工资共计41667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66668元(41667*4=166668);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21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78544.68元(2022年未休年假6.75天,2023年未休年假13.75天:41667元/月÷21.75天/月×20.5天×2倍=78544.68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共计224498.92元(工作日每天1.5小时,从2022年4月1日截止2023年11月30日共计417天共625小时:41667元÷8÷21.75×625小时×1.5倍=224498.92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153257.93元(每个月周六加班16小时:41667月÷8÷21.75×20个月×16小时×2倍=153257.93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672636.53元。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申请人徐某提起的劳动争议一案,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无须向申请人支付其仲裁请求中的所有款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无须向申请人支付绩效工资3000元。
       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公司的财务总监,其严重失职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余万元,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之《2023Q4(10-11月)季度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及得分表》显示,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1)财务管理:9-10月报表分析数据错误,成本没有逻辑;(2)费用控制:无法预警、无法统计;(3)财务报告及分析:未提供分析报告、报表;(5)跨境电商事项:未提供,无法考核;(7)关键事项:4季度查出财务核算TikTok业务错误,5-9月全错,导致多发深圳市B公司佣金146694元,多发业务提成56000元,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属重大失误,本季度得分为0。
       申请人不仅绩效考核不合格而且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五条第5.3项规定,被申请人有权根据绩效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因此,申请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被申请人无须支付申请人绩效工资3000元。
       二、被申请人无须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工资41667元。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代发明细对账单及招商银行支付记录》显示,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完11月份的工资,因此,被申请人无须再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工资41667元。
       三、被申请人无须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6668元。
       1.申请人严重失职,被申请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担任被申请人公司的财务总监,其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费用控制、纳税筹划及管理、财务报告及分析、跨境电商事项等工作,但是在被申请人与深圳市B公司代运营服务中,其将2023年5月至9月的销售数据核算错误,导致被申请人多支付深圳市B公司佣金146694.84元,多发放员工业务提成56000元,其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该事实有被申请人与深圳市B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支付款项记录、申请人与深圳市B公司交涉录音资料、重新核对存在差异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另外,《劳动合同》第十条10.2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被申请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申请人提供不真实的个人资料,被申请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1《新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显示,申请人工作经历为:(1)2006年7月至2016年3月,XX电子工作,会计岗位;(2)2016年4月至2020年12月,XX科技工作,账务经理岗位;(3)2020年12至2022年1月,XX教育工作,财务经理岗位;但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却显示:(1)2008年1月至2009年7月,只有一年半在XX电子工作;(2)2017年3月,仅有1个月在XX科技工作;(3)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仅5个月在XX教育工作;通过对上述两份资料比对可发现,申请人虚构个人履历,其伪造虚假的工作时间节点和工作年限,虚构一个长期且稳定地在大型企业工作的假象。而实际上是工作1个月却声称4年半,工作1年半声称10年,虚构个人履历资料,掩饰其频繁跳槽的事实,属于《劳动合同》第十条10.2项规定的“提供不真实的个人资料”,同时也属于《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九条所规定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个人履历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可以解除合同。
       3.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不予支持。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申请人无须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四、被申请人无须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1.根据被申请人公司制度管理规定“员工入职公司后连续服务满一年的,可享受年休假”,现申请人对此规定知情且签字确认,2023年度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连续服务285天即不满一年,按规定不享受年休假也不存在带薪年休假工资。同时,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提出申请主张2022年3月21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应以驳回。因此,被申请人无须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的年休假工资。
       2.退一步,即使按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计算年休假天数,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显示,在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即可能存在申请人没有提供劳动(长期停工、休假、离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单位没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形。因此,申请人属于累计工作应从2021年1月开始计算,至今已满1年不满10年,其年休假应为5天。另外,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休年假记录》显示,申请人2023年已休完4天年休假,根据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申请人的未休假已不足1整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被申请人无须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的年休假工资。
       五、被申请人无须向申请人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工资。
       1.根据被申请人提交两份《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均显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本人通过钉钉系统—工作台-审批-人事-加班模块提交《加班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并有对应出勤打卡记录的,方属于有效加班。”该管理制度申请人知情且签字确认。
       2.申请人除提交的打卡记录外,并未提交《加班申请》及审批同意的证据,单一的出勤打卡记录不能证明属于有效加班,而是申请人下班后自行滞留办公室处理个人事务。相反,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徐某的考勤存证》显示申请人并未加班。因此,申请人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的情形,被申请人无须支付加班工资。
       六、被申请人无须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理应予以驳回,存在未能胜诉的可能,因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无须承担本案律师费。
       综上,请仲裁委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同意于2024年2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120000元;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放弃本案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国晖律师接案后,整理了提交的相关证据,同时,律师还深入研究了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大量具有相似情况的案例,以确保在处理本案时能够充分运用法律依据。在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之后,达成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01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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