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案情简介】
深劳人仲案【2024】***66号申请人:梁某,男,汉族,住址:广西北流市。
深劳人仲案【2024】***67号申请人:杨某,男,汉族,住址:湖南省临湘市。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肖某。
两名申请人均于2021年7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申请人梁某工作岗位为软件工程师,申请人杨某工作岗位为机械工程师。被申请人与两名申请人均签订了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均约定“本合同为过度期合同,后续公司将统一重新签订正式合同,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日期还是按照本合同的2021.07.01日期履行”。被申请人主张,因股东发生争议,被申请人未再与两名申请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深劳人仲案【2024】***66号申请人梁某的仲裁请求为: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107849.52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的工资6611.46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春节、端午节和儿童节的福利款1700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共35个月的交通补贴款17500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共35个月的通讯补贴款7000元;
6.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终奖17974.92元;
7.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的年终奖8987.46元;
8.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3924.76元;
9.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承诺的半个月工资8987.46元;
10.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
1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庭审中,申请人梁某变更第1项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35949.84元,并撤回第2项、第3项仲裁请求。
深劳人仲案【2024】***67号申请人杨某的仲裁请求为: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75129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的工资4605.61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春节、端午节和儿童节的福利款1800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共35个月的交通补贴款17500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共35个月的通讯补贴款7000元;
6.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终奖12521.5元;
7.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的年终奖6260.75元;
8.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7564.5元;
9.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承诺的半个月工资6260.75元;
10.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
1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庭审中,申请人杨某变更第1项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25043元,并撤回第2项、第3项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应否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委认为: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认定,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向两名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两名申请人诉请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2577.28元(17525.76元×3个月)、应支付申请人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7564.5元(12521.5元×3个月)。
关于被申请人承诺支付的半个月工资:被申请人未在2024年6月8日以前足额支付两名申请人工资,且2024年6月8日两名申请人仍在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承诺,向申请人梁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贴8088.72元(16177.43元×0.5个月)、向申请人杨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贴6260.75元(12521.5元×0.5个月)。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被申请人应向两名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其中应如实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于律师费:被申请人确认两名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支付截图的真实性,据此,仲裁委认定两名申请人因本案各支出律师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上述对两名申请人其他请求的支持情况,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梁某律师费3213.58元、应支付申请人杨某律师费3070.35元。
最终,仲裁委对深劳人仲案【2024】***66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梁某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应发工资人民币35949.8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52577.2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梁某半个月工资的补贴人民币8088.72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梁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其中应如实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五、准予申请人梁某撤回关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的工资6611.46元”及“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春节、端午节和儿童节的福利款1700元”的仲裁请求;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梁某律师费人民币3213.58元;
七、驳回申请人梁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劳人仲案【2024】***67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某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应发工资人民币25043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7564.5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某半个月工资的补贴人民币6260.75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其中应如实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五、准予申请人杨某撤回关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的工资4605.61元”及“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春节、端午节和儿童节的福利款1800元”的仲裁请求;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某律师费人民币3070.35元;
七、驳回申请人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报酬等争议。因公司违法降薪、无故拖欠工资等,当事人来律所面谈后当天决定委托国晖律师代理劳动仲裁阶段。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代为申请劳动仲裁,经庭审双方未能调解一致,仲裁委依法裁决支持我方工资、经济补偿金、补贴半个月工资及律师费等仲裁请求。当事人对仲裁结果满意,表示不起诉。劳动仲裁代理结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123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