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新澳门原料大全 24新澳门原料大全

首页 > 劳动法务部 > 国晖案例

劳动纠纷,国晖律师助力员工获解除合同赔偿12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5-04-02 11:49:27
浏览量:14

      【案    由】解除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3】1xxxxx号。
       申请人:柯某某,
       委托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国晖律师代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5645.91元;2.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未足额缴纳的社保部分;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9年3月25日。
       二、离职前的岗位为财务核算。
       三、双方已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四、工资结构:基础工资20000元/月+交通补贴200元/月+住房补贴400元/月+餐饮补贴25元/天(按照实际天数核算,每月约550元)。
       五、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应发工资:27606.39元/月。
       六、劳动关系解除情况2023年7月20日,被申请人以“公司发展规划要求财务部内部调整,结合您以往的工作表现无法胜任现岗位,鉴于您与公司之间的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双方对以下事项有争议:
       一、赔偿金: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已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就申请人2020年6月30日之前的工龄进行了经济补偿,因此,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应再计算2020年6月30日以前的工作年限。被申请人提交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证明其主张。

       经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如下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乙方的工资结算至该日......双方同意,甲方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作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所有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其他所有补偿费用......自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双方确认无其他任何未了事宜及任何争议。”落款处有申请人的签名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

       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申请人主张依据由东方星空数字娱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三方共同签署的《人员转移三方协议书》中第7条,双方认可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自2020年3月25日起算,也说明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实并非是按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计算工龄;经济补偿的金额没有满足法律规定,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签署是被申请人为了自身利益要求员工签署的,因此,不能实现终止计算工龄的目的。

       仲裁本委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劳动合同解除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是指不以一方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且是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形,如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外部因素形成的不可抗力。“重大”是指变化本身达到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客观情形的认定外因起主导作用,用人单位的自主决定权相对较弱。而企业经常依据经营状况,对组织架构作出调整,增设或者撤销某些部门或者岗位,这种情况是企业因自身原因做出的经营性调整,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是企业的一种资源配置优化,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发生不可抗力或企业迁移、被兼并等情况,
        不应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案中,被申请人关于公司发展规划要求财务部内部调整的事由属于针对市场经济情形的经营性调整,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且被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其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在2020年6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被申请人已按协议书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被申请人因本案争议支付申请人赔偿金无需再计算2020年6月30日以前的工作年限。经核算,扣除已支付的 72811.6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中裁委员会120433.13元[27606.39元×3.5个月×2-72811.6元]。

       二、关于补足社会保险的诉求:因该项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本委依法不予处理,申请人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三、律师代理费:申请人因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申请人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委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按胜诉比例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未全部获得支持,故应按其仲裁请求已被本委支持部分占其全部仲裁请求项目数额的比例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律师费金额。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2334.28元[120433.13元257966.6元×5000元]。

      【争议焦点
       是否支付经济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是否被支持。

      【处理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人民币120433.13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334.28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后被申请人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5民初18540号仍支持了仲裁裁决。

      【案例评析
       本案在仲裁过程中,国晖律师团队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深入剖析案情,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依法提出了有理有据的仲裁请求。律师团队不仅详细阐述了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还通过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了申请人的损失情况,为仲裁裁决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仲裁庭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国晖律师团队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公正的仲裁裁决。裁决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人民币120433.13元以及律师费人民币2334.28元,同时驳回了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这一裁决结果不仅充分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仲裁庭对国晖律师团队专业能力的认可。

       然而,仲裁裁决并非终点。在被申请人不服裁决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国晖律师团队再次展现出其出色的诉讼能力。他们凭借对案情的深刻理解和精准的法律判断,成功地在诉讼中捍卫了仲裁裁决的合法性,最终使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202粤0305民初18540号案件中支持了仲裁裁决。

      【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3)粤晖民字第1912号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