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案号: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3】 3xxx号。
申请人:庄某某,男,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b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
(2024)粤 0309 民初 9xxx 号
原告:深圳b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庄某某,男
本案相关情况
一、基本劳动情况:入职时间为2018年6月13 0;最后出 勤日及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3年10月21日;离职前十二个 月平均应发工资17443. 33元。
二、劳动仲裁情况:原告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3] 3xxx号。(一)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3】 3xxx号仲裁请求:1.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1876.6元;2. 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仲裁结果: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3年12月7日作出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3】3xxx号仲裁裁决,深圳b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庄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赔偿金191876.6元、律师费5000元。
三、诉讼请求:1. 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191876. 6元;2.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律师费5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依约、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相应劳动报酬。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告是否同意调岗、原告是否违法解除案涉劳动合同。本案中,2023年10月9日的谈话中,被告明确表示需要一至两天进行考虑后回复,给完回复后接受公司相应的处 理方案,显然双方仍在协商过程中。而原告的《工作安排通知函》在当日即已发出,不再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被告在仲裁阶段提 交了《公司单方面对庄某某工作地变更工作安排的回复》佐证其 在收到跨城调岗通知后仍在与原告沟通,未同意调岗事宜。原告认为调岗是因为被告有其他亲属在公司上班,基于利益冲突调岗,是属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且调岗前后的岗位及职级薪 资均保持不变,因此原告的调岗行为属于公司合法使用用工自主权,而不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无需双方协商一致。本院认为,《劳动合同》虽约定用人单位可在特定情形下对员工进行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对变更,但跨城市的岗位调整,势必会对劳动者的生活、家庭等多方面造成严重影响,已属于对劳动合同重要约定的变更,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案涉双方并未就工作地点和岗位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原告以被告未按时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为由,先后向被告送达《违纪行为处理决 定》两次,之后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告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2次(含)以上中度违纪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于2023年10月21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缺乏合法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对于仲裁计算方式及金额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金额予以确认,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91876.6 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髙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的规定,根据胜诉比例,经本院核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同意调岗、原告是否违法解除案 涉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b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庄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1876. 6 元、律师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b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时达成和解协议,案号:(2024)粤03民终31981号甲方(上诉人):深圳b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被上诉人):庄某某。上诉人深圳b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庄某某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诉人深圳b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庄某某于2023 年10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上诉人庄某某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4)1031 号案件的全部仲裁申请。
三、上诉人深圳b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4】1031号案件撤诉裁定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庄某某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至被上诉人庄某某 指定银行账户。
四、被上诉人庄某某收到上述第三项全部款项后,被上诉人庄某某与上诉人深圳b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利义务全部结清,双方所有劳动争议就此了结,被上诉人庄某某不得再向上诉人深圳b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益。
五、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深圳b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4】 1031号案件仲裁未收费,双方均无需承担。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在代理庄某某与深圳b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历经仲裁、一审胜诉后,二审阶段律师巧妙促成双方和解,达成满意协议。律师精准把握法律条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不仅赢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律师费,还在和解中争取到18万元补偿。整个过程体现了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与出色的谈判技巧,彰显了其在劳动法律领域的专业实力与高效服务。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3)粤晖民字第242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