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女,汉族,住址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辉(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于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二:王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
原告经营服装批发。两被告系母子,母子俩合作经营服装生意,曾多次通过微信向原告订购服装,双方通过微信沟通案涉货物订购事宜。2020年,被告拖欠原告货款80455元,加上2021年货款总计91964元、2022年货款3630元,减去已支付的货款56049元,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120000元尚未支付。案涉款项金额被告已在微信上予以确认。
原告曾多次通过微信催促被告尽快清偿案涉款项,但被告或视而不见、不予回应,或借口“过两天安排”,推诿拖延、拒不支付货款,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委托律师处理本案诉讼程序,产生律师费用9909.09元。
综上所述,两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约定,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0000元;
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为16241.66元(逾期付款损失以244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为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日为4441.17元;逾期付款损失以919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为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日为11352.39元;
逾期付款损失以36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为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日为448.1元);
3.请求判令本案的律师费9909.09元由被告承担;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暂计为146150.75元】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于某、王某共同确认,截止至2024年7月23日,被告于某、王某尚欠原告吴某货款本金117760元、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23日期间逾期付款损失23340.78元、律师费9909.09元,以上款项合计为151009.87元。因被告于某、王某表示其资金周转困难,故原、被告双方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确认被告于某、王某负责偿还原告货款本金117760元;
二、被告于某、王某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吴某支付第一期货款本金17760元;被告于某、王某于202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吴某支付第二期货款本金100000元;
三、如被告于某、王某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的,则原告吴某有权就剩余未付的全部款项(含未到期的部分)、加上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23日期间逾期付款损失23340.78元、律师费9909.09元、逾期违约金(以逾期时尚欠的货款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立即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3223元,减半收取1611.5元,保全费1251元,由被告于某、王某于2024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吴某支付。
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223元,减半收取1611.5元,保全费1251元,由被告于某、王某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营服装生意,曾多次通过微信向原告订购服装,原告按约定交付货物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20000元尚未支付。原告曾多次通过微信催促被告尽快清偿案涉款项,但被告或视而不见、不予回应,或借口“过两天安排”,推诿拖延、拒不支付货款,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化解纠纷,原、被告双方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确认被告于某、王某负责偿还原告货款本金117760元。调解解决纠纷使委托人不因诉讼程序而损失扩大,缩短诉讼时间成本。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佛晖民字第023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