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XX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审被告:林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刘某、林某、深圳市XX电子经营部共同向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01元及利息(以44101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2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2.刘某、林某、深圳市XX电子经营部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判决:一、林某、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1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75%自2022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由林某向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刘某不承担一审诉讼费及二审诉讼费。
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辩称: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
林某、深圳市XX电子经营部二审期间未作陈述。
【争议焦点】
本案所涉及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处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本案主要围绕刘某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刘某主张其与林某并非共同经营,刘某对案涉交易不知情,本案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主张不认可。经审查,本案中,虽然刘某提交《离婚证》证明其已与林某离婚,但案涉交易发生于刘某和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确认6A**档位系其经营的档位。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提交了刘某的抖音视频以证明林某与刘某共同经营,刘某辩称其抖音视频无法看清该人是否为林某,但该抖音视频及视频截图较为清晰,该抖音视频系刘某所有,属于其管理及发布的,其辩称法院不予采信。从刘某的抖音视频可看到林某在该档口对货物进行搬运、拆装,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原审法院认定刘某与林某属于共同参与经营,继而认定本案所涉及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明显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58.19元,已由上诉人刘某预交,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林某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后刘某、林某不服选择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拿回货款及利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148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