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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拖欠货款136160元,国晖助原告成功拿回!
发布时间:2024-12-28 10:55:58
浏览量:238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福建省XX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深圳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法定代表人:杜某。
       原告系一家从事建筑石材生产及销售的企业,被告作为采购方,双方于2021年6月29日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订单产品为:芝麻白立缘石的石材,1117米,单价480元,总金额536160元,收货地点:深圳市光明区XX路。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开始发货,至2021年12月3日,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实际数量和金额经发包单位确认无误后将报送结算进度款,甲方收到相应进度款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5%;项目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25%款项”。2022年11月17日,被告项目经理(曾某)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空白的“分包工程结算报告书”并要求原告盖章申请付款,2022年12月12日,被告项目经理将签字的上述报告通过邮件发送原告。2022年12月22日,被告项目经理告知原告,货款的付款申请已经在公司走付款申请,被告于2023年1月12日、4月11日共支付原告20万元货款。2023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函》,被告于2023年7月26日、2023年9月11日共支付20万元。余款13616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付。2024年3月14日,原告工作人员到工程项目第了解到整个项目工程已经完全通车运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13616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延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2024年3月20日起计至履行完毕之日)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争议焦点
       案涉合同尾款136160元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结算报告书》《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审批单》《付款承诺函》,原、被告双方已最终确认审核金额为536160元,双方亦无异议,原告自认被告已实际支付合同款400000元,法院予以确认。
       案涉《采购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实际数量和金额经发包单位确认无误后将报送结算进度款,甲方收到相应进度款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5%;项目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25%款项”,该合同条款虽约定合同尾款支付需项目发包方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但原告作为案涉合同相对方仅有向被告申请付款的权利,无法确认项目发包方验收及结算的实际情况。再者,被告已在《结算报告书》中确认案涉工程在2021年11月30日竣工(交货完毕),原告亦举证证明案涉工程项目在2024年3月14日现场取证时已实际投入运行。
       综上,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案涉《采购合同》的尾款136160元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具有合同及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迟延付款利息,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案涉项目实际竣工投入运行的时间,法院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迟延付款利息(以1361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4年5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XX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XX石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361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616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XX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1元、保全费1200.8元,由被告深圳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原告向被告履行完毕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而被告却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其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主张。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54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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