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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功帮当事人追回货款
发布时间:2024-12-22 11:12:32
浏览量:338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中山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某。
       2023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订单号为20230******灯饰采购单,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1号台灯配件,被告在原告交货后15日内支付24300元货款。2023年8月26日,原占按约交货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在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后,被告仍置之不理。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43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4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剩余多少货款仍未支付?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24年6月13日被告中山市XX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440元,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告中山市XX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19440元,上述款项转账至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户主: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海支行,账号:41020******);
       二、若被告中山市XX有限公司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本案纠纷就此了结;若被告中山市XX有限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被告中山市XX有限公司另需向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19440元扣减已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23年9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中山市XX有限公司未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68元,总计411元(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如约向被告供货,而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且多次催促无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无奈委托国晖律师起诉维权,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当事人沟通,理清了证据和事实经过,向法院清晰地陈述了事情来龙去脉和往来款项性质,充分论证了诉求的正当性和合法合理性。后双方达成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12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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