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电气公司,住所地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法定代表人:凌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韦某。
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的电气设备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买方,向原告采购环网柜、充气柜及配件等电气设备产品,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均详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均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初期,被告尚能及时支付货款,后期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本金2964889.02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964889.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64889.0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817元;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欠原告多少货款未支付?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广州XX公司确认尚欠原告XX电气公司货款2964889.02元、(2023)粤01**民诉前调31***号案件保全费4202元、本案受理费128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6979.02元,被告广州XX公司同意分五期向原告XX电气公司支付,第一期于2024年2月5日前支付482090元,第二期于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460000元,第三期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460000元,第四期于2024年5月31日前支付458351.02元,第五期于2024年11月10日前支付1126538元,付款抵扣顺序为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23)粤01**民诉前31***号案件保全费、货款;
二、若被告广州XX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XX电气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广州XX公司须以全部剩余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XX电气公司支付利息;
三、原告XX电气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广州XX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结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长期向原告下单购买货物,原告按要求将货物托运给被告后,被告却拖欠原告货款2964889.02元不支付,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双方达成调解,被告需向原告支付2986979.02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民字第263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