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24新澳门原料大全律师。
被告: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在原告处采购货物,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根据双方对账,截至2023年10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107712.57元未支付。2023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通知》要求支付拖欠货款107712.57元,被告收到通知后承诺尽快支付,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79717.66元未支付。
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79717.66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以应付货款本金79717.66元为基数,按照年息4.35%,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支付至全部货款本金清偿之日);
2.被告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担保费700元;
上述1-2项暂合计人民币88417.66元。
3.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欠原告多少货款未支付?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9717.66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87717.66元。
二、被告分五期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具体如下:第一期于本协议签订当日支付20000元;第二期于2024年7月15日前支付15000元;第三期于2024年8月15日前支付15000元;第四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支付15000元;第五期于2024年10月15日前支付22717.66元。
三、若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或未足额支付任一期的,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以79717.66元扣减已支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3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律师费、货款本金的顺序清偿。
四、本案诉讼费1005.22元由原告承担。
五、如被告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的,则原、被告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视为全部履行完毕,任何一方不得就本案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原告处采购货物,拖欠货款79717.66元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案件开庭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本案被告依约履行调解书全部付款义务,原告对国晖律师代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507号档案编写】